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对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收费事宜的批复
(哈价行发〔2010〕21号)
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
你协会《关于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你协会是经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面向社会为机动车驾驶人员提供开展到期换证、外地户口哈籍驾驶证审验等服务,开展道路交通法规、驾驶道德与安全驾驶相关知识培训,上述服务和培训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可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议定,但不得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你协会提供服务和开展培训,必须坚持委托人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
3、你协会接此批复后,要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领购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4、上述收费须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将项目、标准等进行公示,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监督。
5、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表1: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收费备案表
单位名称 | 哈尔滨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 | 地址 | 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二道街50号 |
收费资质(资质名称及证书号) | 社证字第0473号 |
联系人 | 钱峰 | 电话 | 87634311 |
培训项目 | 培训课时 | 会员收费标准 | 非会员收费标准 |
元/学时 | 元/人.期 | 元/学时 | 元/人.期 |
一、培训 | | | | | |
1、道路交通法规 | 32 | 1.5 | 48 | 2 | 64 |
2、驾驶道德与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 8 | 1.5 | 12 | 2 | 16 |
| | | | | |
| | | | | |
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市物价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