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社区配套公益用房清理移交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社区配套公益用房清理移交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0〕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我市大力推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公益用房)建设,努力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社区建设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的新建住宅区配套设施落实不到位,拖欠社区公益用房,影响了社区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深入贯彻《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哈发〔2006〕1号)精神,全面落实社区公益用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2006年1月13日以来未按规划规定移交的社区公益用房进行清理移交。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移交范围

  2006年1月13日《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哈发〔2006〕1号)下发后,新建住宅小区规划配建的社区公益用房。

  二、清理移交要求

  (一)2006年1月13日至2010年1月31日,凡本市规划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已规划配建的社区公益用房,均须无偿提供给社区永久使用;产权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与供房单位签订社区永久使用协议。2010年2月1日后,按照《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210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开发单位同意变更产权的,由所在区政府按竣工当年的成本造价收回。所需资金由区、街两级承担,产权归所在区政府所有,供社区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三)对已建成而实际建设面积与规划建设面积不符的,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由所在区政府与开发单位协商解决。

  (四)对应建未建或未按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单位按照补建补购的原则,另行提供方便居民办事、不低于规定标准的房屋作为社区公益用房。

  (五)对已建成但挪作他用或占用的,按报建时的功能予以恢复,限期移交,并追讨损失。

  (六)对有关部门已接收但未移交社区使用的,限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移交完毕,逾期不交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