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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星级和谐社区”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五星级和谐社区”,考评总分901-1000分。社区公益用房使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居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到位,无犯罪、无事故、无案件,居民群众对社区治安满意率达到98%以上;社区自然环境整洁、生态环境良好、绿化面积达标,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干、湿分装,定时定点收取、装运,实现垃圾不落地、日产日清,居民群众对社区环境卫生满意率达到98%;未出现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五、申报考评程序

  (一)在进行“星级和谐社区”评定年份(从2010年开始开展创建活动,2011年组织评定,以后每2年组织1次评定)的11月,由区、县(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发放测评表等方式,全方位了解社区居民、驻区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对创建“星级和谐社区”工作的知晓度、满意度、参与度,对照评定标准进行综合打分。

  (二)区、县(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按照综合打分情况,结合必备硬性指标,经区、县(市)党委、政府同意后,按相应等级向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拟授星级别申请,并上报相关资料。

  (三)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和区、县(市)有关部门对申报三星级及以下和谐社区的进行审核、抽查;对申报四星级、五星级和谐社区的,进行联检、互评,提出拟命名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相应等级。

  六、管理方式

  (一)“星级和谐社区”创建活动,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实施。
  (二)“星级和谐社区”标志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星级标志须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
  (三)“星级和谐社区”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复检、复查1次,如未能达到应有标准,要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予以降级。
  (四)凡是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社区,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1年内不予恢复星级,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定星级。

  七、奖惩办法

  (一)“五星级”、“四星级”和谐社区由市分别给予20000元、15000元奖励;“三星级”及以下和谐社区由所在区、县(市)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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