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琼食药监市〔2010〕19号)
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根据国务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的有关要求,请你们配合做好如下工作:
一、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将企业法人代表的《婚育证明》报我局备案。《婚育证明》应经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或村(居委会)查验。办理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业务时,除提供办理该业务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新任法人代表经查验的《婚育证明》备案。
三、确定本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人口卡册,定期向属地居委会上报人口报表,具体工作向属地居委会咨询。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向属地居委会和我局备案。
请于2010年5月30日前,将法人代表的《婚育证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信息表报我局。(药品生产企业报安监处,药品经营企业报市场处,保健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报保化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报器械处)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表:计划生育管理人员信息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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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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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人员
| 姓 名
| 性别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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