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
(2010年7月13日 粤价〔2010〕145号)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执法行为,提高价格执法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物价局价格检查局,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开展执法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价格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原则开展执法,做到依法行政、勤政廉政。
第一章 价格执法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价格执法立案受理应依照《
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办法》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不参加或者停止参加案件的查处工作:
(一)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五条 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的执法人员可以进行案件调查工作,未经批准的其他人员不得参与。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六条 价格行政执法可采用检查、复查、核查三种方式。检查可采取直接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准予检查等方式开展,经批准后可对被查单位开展复查、核查。
第七条 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必须有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进行。检查前应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价格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并将以上情况在调查询问笔录中记录反映。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将执法证件吊挂在胸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