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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对当年执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其全年超过基准增幅部分的增量,统一按0.6%比例给予奖励。

  对同一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设有多家企业的,合并为一个考核单位计算奖励。每个考核单位全年奖励额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

  11、鼓励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

  12、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肥的中小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3、列为国家级新产品的,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列为省级新产品的,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五、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和“两化融合”项目建设

  14、支持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并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其新增研发试验设施、仪器设备等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

  15、支持“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建设。鼓励工业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

  六、鼓励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16、城区产业园区土地出让收益奖励。对各城区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通过区财政奖励给各产业园区,用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17、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县、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实行总额控制。

  18、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为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集约利用土地,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区、产业园区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以奖代补。按各区当年实际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资金的30%补助给产权单位。

  七、其它

  19、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兑现的资金,由市与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50%,县、区财政承担50%。市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三县范围内企业,由市与县分别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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