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附件1);
(二)申报一类项目的,应提交项目草案;
(三)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已确定列入地方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的一类项目应当在当年完成;二类项目应当为标准制定做好前期研究,条件成熟需作为制定项目的,可申报为下一年度的一类项目,确定项目计划时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质监局提交变更计划的申请,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 标准起草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包括标准草案编制与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由标准主编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标准编制工作应纳入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的工作计划,提供人员、设备、材料、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九条 标准主编单位应负责成立编制组,制定标准编制计划,督促编制工作按计划实施,并对标准的质量和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编制组成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标准的编写格式与书写方法应当符合原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标准编制组应根据标准编制计划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并在综合分析与必要的试验验证基础上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标准征求意见稿应经编制组内部审查通过,确认一致后,对外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征求标准各相关方和有关专家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对象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质监局可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在市质监局网站(www.bjtsb.gov.cn)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标准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和书面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部门、企业、技术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
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标准送审稿,并填写完成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第五章 标准审查
第二十六条 地方标准送审稿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市质监局审查。
第二十七条 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
(六)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一份;
(七)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第二十八条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任务来源,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三)主要编制过程;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