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发〔2010〕39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科技与村镇建设处。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促进我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京质监标发[2007]7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是指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施工、验收与房屋管理部分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第三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职责,在本市建设行业开展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依法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技术政策;
(二)满足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需要,符合本市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特点,工程技术和方法成熟,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并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三)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协调配套,技术要求应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避免重复;
(四)制定程序严格,组织管理严密,公开透明。
第五条 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定项目计划,由市质监局列入北京市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标准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制定,由市质监局统一编号,市质监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 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可以从财政拨款、科研经费、上级有关部门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标准化组织承担或者参与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总结实践经验,适时将企业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
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可按照《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6]2293号)的要求,申请经费补助。
第二章 地方标准的性质
第八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第九条 直接涉及到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节能环保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标准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列为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章 项目计划
第十条 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
申请制定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应由标准主要编制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研究确定项目计划后统一报送市质监局。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承担过与所编标准内容相关工作,并在相应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