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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荆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荆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9]169号)


荆门市物价局、卫生局:

  你们《关于核定荆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荆价文[2009]2号)收悉。为支持你市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工作,经实地考察并结合成本认证情况,同时保持与周边地区收费标准的衔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市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荆门市辖区内凡与荆门市京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的各类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卫生院除外)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具体价格

  1、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其住院床位价格在省规定的床位价格基础上每床每日提高2.2元。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每单位每月40元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所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直接向病人加收。

  三、费用结算及监督

  医疗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提高住院床位价格所增加的收入必须单独列帐,专款用于与荆门市京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的结算。在结算过程中,医疗机构可按不超过新增处置费收入的5%留成,用于医院内的医疗废物的收集、分类等。

  荆门市京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每年向市物价部门提供医疗废物处置费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一级及以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卫生院如委托荆门市京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医疗废物处置时,荆门市京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免费处置。

  五、荆门市京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医疗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如果未能取得新的经营许可证时,荆门市物价局、卫生局应立即通知医疗机构,停止向病人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停止向荆门市京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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