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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国税发[2010]198号 2010年7月15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所称“注册资金”以税务登记资料为准。分支机构可参考总机构注册资金;其他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没有要求投入注册资金的纳税人(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则注册资金视同为零。所称“职工人数”以企业登记在册、与企业签订了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已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企业人员计算(按照社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再购买社会保险的人除外)。

  二、按照《辅导期管理办法》六条规定,对“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时,由主管税务机关主动发起该事项。

  三、按照《辅导期管理办法》七条规定,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按以下方式操作:

  (一)稽核数据的采集、报送纳税人在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采集扣税凭证数据并形成待比对文件,与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于申报时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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