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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四、《认定办法》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两份《税务事项通知书》在上级未明确格式前,分别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申请认定)》(见附件4)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可不认定)》(见附件5)。

  五、《认定办法》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实地查验报告,以省局税收征管辅助系统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管员实地调查表》的形式制作,并按照分类管理对实地调查表有效期的要求开展实地查验。

  六、《认定办法》十条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由各单位按照《认定办法》所规定的规格自行按需刻制。

  七、按照《认定办法》十一条规定: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具体操作时,对有意向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新办企业,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认定审批过程中,应加快对新开业企业的审批速度。

  八、《通知》第二条所称“商贸批发企业”包括批零兼营的商贸企业。其它符合《认定办法》四条规定条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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