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测指标和频次
水质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要求
注:开展出厂水全分析摸底监测的目的是确定我省需要实施经常性监测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010年底之前完成一次市级供水单位出厂水全分析检测,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011年6月底之前完成一次县(区)及所在镇供水单位出厂水全分析检测。
(三)结果报送
水质监测结果实行网络直报(我厅将适时下发软件并开展培训)。
五、职责分工
省卫生厅负责协调指导全省饮用水监测工作。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饮用水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能按要求开展检测的水质指标,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协助开展检测工作,并将监测过程中存在问题(包括未能开展检测的项目和原因,拟开展检测的具体时间)报告省卫生厅,监测中发现水质超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探索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公示的方式方法。
省卫生监督所协助本方案组织实施,负责水质监测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各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水质监测的采样工作;负责水质监测结果的直报网录入、审核、汇总和上报;结合监测结果和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对水质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卫生监督意见,落实有关整改工作,及时将存在问题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水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等。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质分析和质量控制》(GB/T 5750.3-2006)的规定,制定实验室质量控制程序,保证水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指导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未能检验指标的检验及人员培训工作。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水质样品的检测,协助水质采样工作,及时出具检验报告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探索开展水性疾病预测、预警。
六、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底前)。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当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水质监测前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0年7月-2011年12月)。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测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请分别于2010年12月30日,2011年6月30日将水质监测工作开展情况阶段性小结书面报省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