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但不具备买房条件的职工。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有稳定职业并已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等具体申请条件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各地应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由市、县(市、区)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租金按廉租住房和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应政策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相关退出要求应在租赁合同中载明。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符合续租条件需续租的,须重新申请并签订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工商局制订。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承租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六、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严格规范、进退有序的管理机制,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城市社区要积极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有关审核、公示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