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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鼓励国有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政府投资新建和各类企业、其他机构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标准都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非成套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四、强化政策支持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城市住房供地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按政府规定进行租赁运营管理,严禁出售。

  (二)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充裕的地区,可以统筹调配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市、县(市、区)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贴息。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对政府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无故空置。

  五、规范租赁行为

  (一)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准入条件、租金水平、退出要求等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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