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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明确基本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性住房。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点,切实加大投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多渠道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科学决策,统筹规划。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求情况、租金水平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整个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住房供应紧张、住房困难问题突出的大中城市,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三)公开公平,规范管理。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配租,纳入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的准入条件、租金政策和退出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后管理。

  三、加强房源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结合城市产业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的方式实施,也可相对集中建设或结合城市旧住宅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安排。相对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切实加强市政等配套设施建设。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引导用工单位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区内就业人员出租。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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