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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9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
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现就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省城市住房建设快速发展,特别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由于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既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条件,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日益突出。同时,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这些现实问题的必然途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发展多层次住房租赁市场、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居民阶段性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有效手段,是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引导城市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主动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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