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采购人、招标人、出资人和出让人提出的交易申请或委托交易项目,交易经办机构应当审查相关申报材料。对于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交易事项,签订《委托协议书》,在市公管办登记后,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交易信息、交易文件由交易经办机构报市公管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发放(发售)。对投资规模较大或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招标文件,市公管办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 交易信息由交易经办机构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媒体以及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公开发布,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还需在市属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交易文件由市公管办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统一公开发放(发售)。对投标(竞买)人提出的问题,由窗口转交招标文件编制机构进行书面答疑并及时反馈。书面答疑可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 交易经办机构按照交易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工程建设承包商、土地矿产资源受让人、产权交易购买人的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在交易前将报名和资格审查的情况报市公管办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组织集中交易应当组建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组)。评标专家由市公管办根据交易经办机构申请,从统一管理的综合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组)按照交易程序、规则以及交易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提出评标意见。在评标过程中,市公管办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交易程序、交易规则执行情况,并对评标意见的合规性进行确认。采购人、招标人、出资人和出让人根据市公管办对交易程序、交易规则的确认结果和评审委员会(组)的评标意见,当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交易经办机构在交易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管办提交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范围、交易方式和发布公告的媒介、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评审委员会(组)成员名单和评标意见、中标结果、合同签订情况等。
交易情况报告应当附相关审批文件、交易文件、记录等资料复印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交易经办机构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由市公管办当场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决定中止或取消交易活动,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