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应当招标的房屋、水利、交通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建设项目分包、监理、勘察、设计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股权)出让、转让。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四)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等项目招标、转让、出让。
(五)使用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公益性资金或以上述资金为主投资兴建的项目物业管理和政府组织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招标。
(六)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七)其他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在规定范围内必须进场交易的事项,由市公管办会同各职能部门拟定目录,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十条 鼓励其他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具体交易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经市公管办审查同意后,统一由交易经办机构负责按照各环节独立运行、相互分离、分段监管、互相制约的原则,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性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按规定可以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交易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非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可以自行组织邀请招标,实行一次性备案。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公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经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价等方式转让。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需要履行审批、许可手续的,应当先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经市公管办审查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