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统一监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制定和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和规则。
(四)审查统一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审查统一发放(发售)的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文件和相关说明,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专家和场地服务。
(五)负责对场内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全程监督交易制度、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执行,审查确认交易过程、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
(六)对进驻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交易机构和各交易主体提供相关服务。
(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中遇到的问题、争议和纠纷。
(八)受理质疑、投诉和举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九)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监督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市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土地交易中心等(以下简称交易经办机构)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集中组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交易经办机构主体地位不变、隶属关系不变。
第七条 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国土、国资、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交易管理工作实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管理窗口,集中办理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审批、备案业务,依法对相关交易活动实施监督,但不得参与和干预公共资源交易具体工作。
第八条 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