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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0]5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开放、透明、统一、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交易环境,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意见》(呼政发〔2010〕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来源,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社会资源主要是指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或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等。自然资源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海域、滩涂等,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行政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或利用国有资源、政府投资所拥有或掌握的公益性、垄断性、专有性资源,如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及户外广告设置权、公交线路经营权和网吧经营权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报名受理、资格核验、交易信息发布、交易文件发放(发售)、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挂牌、拍卖、竞价)、评标、中标人确认、合同签订、备案等内容。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根据“依法办事、统一管理、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和市场充分配置”的原则,按照“资源共享、集中服务、统一监管”的要求,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规范运作,统一收费管理,统一监督检查,保证公开交易、公平交易、公正交易、诚信交易。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本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监督管理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决策、协调和监督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协调和领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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