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意见

  (四)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客运出租车运营权等项目招标、转让、出让。
  (五)使用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公益性资金或以上述资金为主投资兴建的项目物业管理和政府组织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招标。
  (六)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七)其他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五、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
  综合运用场内监督、行政监督、执纪执法监督等措施,对公共资源交易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监管,形成现场综合监管、行业主管监督和行政监察有机结合,各司其职、各有侧重、相互制约、互相补充的监管机制,保证公开交易、公平交易、公正交易、诚信交易。
  (一)市公管办通过办理进场交易登记、审查各类交易文件、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相关服务、现场监督并确认交易结果等,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和具体交易实施综合监管。
  (二)市发改委、建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对于交易双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职权进行查处,但不得参与和干预具体交易办理工作。
  (三)纪检监察部门派驻机构对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和有关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社会有关人士为特邀监督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信访接待、现场监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开展社会监督。
  六、完善和规范交易制度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市公管办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有序运行。
  (一)建立和完善公开交易制度。制定和完善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透明运行的各类项目交易程序、规则等操作制度,人员、项目、档案等管理制度,各类评审专家储备制度等。
  (二)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公示、公告经市公管办审定后,由各类交易主体负责在法定发布渠道和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网、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大厅电子屏、公告栏和呼和浩特日报等媒体发布,保证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
  (三)建立进场交易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必须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公示,交易结果由市公管办签发成交确认通知书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中标排序人发生变更后,应重新进行公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