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协调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纪委主要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等担任,委员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统一监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是: 监督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审查和统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审查和统一发放(发售)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文件,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家、场地服务;现场全程监督交易制度、交易规则执行和具体交易行为;对进驻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受理相关质疑、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三)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组建土地交易中心,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等(简称交易经办机构)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集中组织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市公管办和有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各交易经办机构主体地位不变、隶属关系不变。
(四)市建设、财政等部门根据交易管理工作实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部门管理窗口,集中办理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审批、备案业务,依法对相关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四、明确集中交易事项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交易事项外,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集中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房屋、水利、交通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建设项目分包、监理、勘察、设计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股权)出让、转让。
(三)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