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两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响应结束。
6、后期处置
6.1提交调查报告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6.2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6.3 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