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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4.2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2.1 速报时限要求

  l小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市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6小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接到当地出现6人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6小时内速报市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厅。

  1日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接到当地出现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日内报市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直接报省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报告后1日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按月上报。

  4.2.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国务院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下,县、市两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应急防治救灾工作。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人员营救遇险人员,开展应急调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市、省三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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