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评估机构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抄送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海南省价格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方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会同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海南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一、计件收费标准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无帐面原值按评估价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计件收费基准价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基准计费率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10
|
2
| 100以上~1000(含1000)
| 4.2
|
3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1.2
|
4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8
|
5
|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 0.15
|
6
| 100000以上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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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项评估收费最低为1500元,根据本表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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