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出售、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非上市公司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
(十一)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无帐面原值按评估价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八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见附件2)。
资产评估机构可在规定的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评估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执行。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由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