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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资产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海南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资产评估资质在我省辖区内从事资产评估服务的机构(包括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收费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方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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