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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统一管理经办,统一信息平台,统一待遇支付,统一基金调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到40元/人年,其中农村居民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按1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逐步建立个人分档缴费机制,城乡居民根据不同缴费水平,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待遇。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合理调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探索实施普通门诊统筹办法和大病医疗互助办法,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第十五条 在城乡各类企业就业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居民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完善城乡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重点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企业、煤炭矿产和爆竹烟花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在建筑、交通和水电等行业的施工企业建立以工程项目为参保单位的征缴模式,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综合保险体系。
  第十七条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鼓励农户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成社会保障,实行“两个置换”。
  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和待遇置换社会保障,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提高保障待遇。
  因项目用地腾地拆迁,需征收土地并符合《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规定的,按照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置换社会保障,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十八条 进一步完善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实行留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在调查研究、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
  第十九条 建立城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额转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额转移。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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