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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补充意见

  (1)股份公司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并通过上市辅导验收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股份公司向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材料并获得受理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2)凡纳入上市资源库的企业,2011年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A股、H股等),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2012年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奖励;2012年以后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3)对 “买壳”或“借壳”(A股、H股等)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参照以上奖励标准执行。
  (4)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采用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并将募集资金投入市内项目的,给予每亿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城投公司、工投公司、担保公司、银行等机构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帮助被扶持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积极投资参与拟上市企业的股改,引进的投资额享受对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6)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市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帮助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3、加强领导帮扶力度
  (1)企业上市涉及的具体问题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2)各县区要按照企业上市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认真梳理、摸排上市资源,建立企业上市资源库,积极做好后备资源培育工作,将主业突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成长性强的企业及时充实到上市资源库。规范企业行为,完善企业上市基础工作,尽早以上市企业标准规范企业行为,将企业纳入良性发展轨道。
  (3)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联系制度。要建立和落实目标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真正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位,确保完成任务。
  三、相关规定
  1、对组建股份公司时按本意见享受了项目补助及奖励的企业,若公司组建2年后仍未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并启动上市工作程序的,由市上指办全额收回项目补助资金,归还财政。
  2、对企业争取上市期间享受的项目补助及奖励,若中介机构进场操作3年后仍未上市的,停止执行涉及上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全额收回项目补助资金及奖励资金,对组建股份公司时已享受的项目补助也一并追回。
  3、对企业成功上市后注册地外迁的,全额追回其在上市过程中及上市以后享受的各项补助及奖励,并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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