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补充意见
(六政秘[201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鼓励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尽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有效提升全市经济发展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在全面落实《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六政〔2008〕10号)的基础上,特提出以下企业上市工作补充意见:
一、明确上市培育对象
1、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条件
(1)企业相关指标符合国家证监会关于首次发行股票及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
(2)企业主营业务突出,有一定科技含量、发展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
(3)企业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
(4)企业注册地和登记纳税地在本市(含各县、区)。
2、上市培育对象的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市培育条件的企业,可向市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指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市上指办会同企业注册地的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具有上市潜力和可行性的企业,在与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协议后,由市上指办报市政府批准作为上市培育对象。
二、加大上市扶持力度
1、降低上市成本
(1)拟上市企业因上市依法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除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市及市级以下分成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后至成功上市期间(一般不超过3年),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同期实缴额为基数,新增的市、县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由财政以项目补助形式全额补助给企业。
(2)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所得,归原企业投资者所有,在其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的费用支出,经批准后属市及市级以下部分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3)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并购其他企业时,办理房产、土地、车船等资产过户手续只收工本费。
2、建立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