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决政策性和经营性财务挂账。对2002年财政局等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和县级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要于2011年12月30日前处理完毕。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税务部门允许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消化经营性财务亏损挂帐。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形成的债务要优先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回购,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做好协调落实工作。
(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把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以下简称“新网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加大建设资金扶持力度,相应配套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给予500万元专项配套资金支持。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6〕97号),设立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基金,每年给予300万元的资金支持(扶持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另行制定)。县(市、区)财政要设立专项配套资金,确保“新网工程”和改革发展顺利推进。对农产品进市、工业品下乡所需经营性资金给予贴息或费用补贴。对供销合作社在偏远山区发展经营门店给予专项财政补贴,商品物流配送按照配送总额3%补贴要求足额到位。对供销社龙头企业列入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各级财政要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凡涉及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扶持以及考核、奖励、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由同级供销合作社参与推荐,共同组织项目和资金申报实施。委托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淡季商业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任务。市、县(市、区)财政、供销部门共同制定储备资金贷款贴息和储备补贴办法。对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开展农化服务,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
(三)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申请土地登记,提供真实有效的土地权属资料,主动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社属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收益收入主要用于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及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