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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奖励的实施意见


  其余能耗在5000吨以上重点耗能工业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报市节能办。考核数据以统计部门审定的各企业能源相关报表为依据。各县(市、区)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对相关部门的考核,每年3月完成重点耗能工业企业综合考核报告并于月底前上报市节能办。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且节能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节能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节能指标基本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节能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应说明原因,在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限期改进。

  二、节能目标责任制奖励办法

  (一)节能奖评选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节能领导组成员单位、全市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

  (二)节能奖奖项设置

  节能突出贡献奖、节能优秀奖、节能先进集体奖、节能先进个人奖。
  (三)节能奖评选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客观、择优。

  (四)节能奖评选条件

  1.节能突出贡献奖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县(市、区)政府,评选为太原节能突出贡献单位。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并在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节能指标基础上节能量超额完成2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评选为太原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

  2.节能优秀奖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完成”的县(市、区)政府,评选为太原市节能先进单位。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完成”、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并在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基础上超额完成节能指标、当年实现节能量在3千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评选为太原市节能先进单位。

  3.节能先进集体

  在节能管理或节能技术研发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为本单位、本企业节能目标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评选为节能先进集体。

  4.节能先进个人

  在节能管理或节能技术研发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备示范推广意义,为本单位、本企业实现节能目标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评选为节能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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