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奖励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节能工作要求,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市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
(二)考核内容
1.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
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指标和工作任务为准。考核指标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节能措施指标(50分)两个部分。
各县(市、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2.对全市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的考核
以市政府与“双百家”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指标、工作任务和给能耗在5000吨以上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下达的各年度节能指标和工作任务为准。
全市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考核指标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节能措施指标(50分)两类。
否决性指标为节能量,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其它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完成率计分。
(三)考核程序和时间
1.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
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根据上年度本辖区工业节能工作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写出自查报告,报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节能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通过现场核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4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办公厅予以通报。
2.对全市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的考核
25户“双百家”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节能办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报所在县(市、区)政府。考核数据以统计部门审定的各企业能源相关报表为依据。25户“双百家”企业中的12户(国家确定的13户千家企业除外)由市节能办组织进行考核。市节能办于每年3月完成对12户企业的综合考核,4月底前将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并报省节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