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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贯彻实施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

  五、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六、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1、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
  2、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
  3、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质量监督等环节,应落实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
  七、继续做好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加快推进各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
  八、按照《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
  1、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2、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备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3、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4、水泥使用量不超过30吨或者使用预拌混凝土总量在20立方米以下的;
  5、抗灾抢险的。
  九、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须依法申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严格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售出的预拌混凝土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质量负责。
  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提倡和鼓励在建设工程中发展应用预拌砂浆。
  十、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一、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依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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