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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贯彻实施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贯彻实施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
(六政秘[201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贯彻实施〈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的有关意见》已经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六安市贯彻实施《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
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的有关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散装水泥发展,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省政府第21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相关部门落实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相关措施。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具体工作。市财政、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环保、工商、税务、质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的有关工作。
  三、加强规划引导,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产业的健康发展。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财政等部门,结合实际,编制散装水泥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工程发展速度,遵循“统一规划、市场调节、合理布局、方便需求、有利环保”的原则,按照30公里服务半径的要求,合理编制预拌混凝土企业布点方案,引导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符合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县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推动水泥企业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现有技术或设备未达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要求的,水泥生产企业应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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