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认真落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作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117号)精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调查研究, 2010年选择1个县(区),争取纳入中央森林保险保费补助的试点申报范围,其他具备条件的县(区)也要积极探索开展森林保险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14、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认真抓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全面改革采伐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推行采伐限额公示制,逐步建立健全简便易行、公开透明的管理服务新模式和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新机制,赋予森林经营者更加充分的林木处置权。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采伐;商品林采伐指标可结转使用;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严格控制采伐年龄、采伐方式和强度。基层林业部门要引导和帮助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方案核定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到经营主体。
15、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出台《六安市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办法》,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农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鼓励农民走专业合作的路子,兴办现代林场,开展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市、县区都要组建林权管理机构,依法规范林权流转登记管理工作,搞好林权纠纷调处和合同争议仲裁。建立林权流转市场,为林权流转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政策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促进林权规范有序流转,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16、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林业产业信息服务系统,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动态分析,为企业和行业发展提供服务。加快制定推进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性意见,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加强对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指导服务职能。大力培育林业大户,扶持和发展各种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为生产者提供从原料、生产到销售、消费等全过程服务,拓宽农民参与林业建设的渠道,增强林业产业发展后劲。支持和引导林业咨询、评估机构和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健康发展。
五、以任期目标管理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