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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政[2010]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六安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体系,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功能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关于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皖人社发〔2009〕3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自2010年7 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工伤保险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实现全市“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康复,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通过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建设,在全市建立起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具体任务
  (一)统一参保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统筹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继续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参保与基金征缴日常工作,并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参保扩面、基金征缴任务。中央、省、部属用人单位的参保扩面工作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本人年工资低于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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