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0]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省属有关单位:
《六安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5月13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六安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错必究、有案必查以及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五条 市及县区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二)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