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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六政办秘[2010]77号)


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六安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和《2010年市直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意见》的要求,为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2000年3月22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之间,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市政府发布;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2、1949年10月1日至2000年3月21日之间,原地委、行署(专署、革委会)联合发布;原行署(专署、革委会)发布;原地委办公室、行署(专署、革委会)办公室联合发布;原行署(专署、革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尚未废止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3、县区政府(管委)和市政府各部门、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发布机关自行组织清理。
  4、事务性通知以及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清理范围。
  二、清理标准
  (一)应当废止的标准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
  2、规范性文件内容相互抵触、依据缺失的;
  3、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4、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5年的,原则上予以废止。
  (二)继续有效的标准
  1、规范性文件施行期限未满五年,且没有前款第1、2、3、4项所列情形的;
  2、规范性文件施行满五年,因工作需要,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前款第1、2、3、4项所列情形的。
  三、清理步骤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时间从2010年6月10日开始至2010年9月30日基本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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