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县(区)农发部门应适时对单个项目的开发效益、工程质量、群众受益等情况进行考核。对项目工程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可从农发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项目区乡镇予以奖励;对项目工程不合格的,给予项目区乡镇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九条 市农发部门每年应对县(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得分90分以上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视情增加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规模;对考评得分70分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规模,并追究财政、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督约束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督约束机制建设,全面推进农发项目信息公开,切实增强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力,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六政〔2010〕48号)和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关于在六安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发综〔2010〕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督约束机制建设,应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监督约束、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监督约束机制建设按照立足项目建设、把握关键环节、接受社会监督的思路,积极稳妥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与要求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公开包括:
(一)项目规划公开
公开内容:国家及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包括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建设目标、农民筹资和先建后补等政策;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公开方式:文件、报刊、公告、有关网站、明白纸、项目区公开栏等。
公开主体:市、县(区)农发部门。
公开对象:政府及相关部门、农民群众、农业产业化企业等项目实施主体单位。
公开时间:常年公开,及时更新。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
(二)申报立项公开
公开内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项目建设范围、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范围和效益分析等;竞争立项的操作办法和程序,评审量化指标、程序和方法;拟申报立项的乡镇、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实施主体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关承诺、保障措施;项目类型、数量、实施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结构、建设周期等。
公开方式:文件、会议、报刊、有关网站、项目区公示牌、公开栏。
公开主体:市、县(区)农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