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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反馈机制实施等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市、县(区)农发部门要加强对先建后补项目的管理,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先建后补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建设业主要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组织施工,不得自行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对不按合同规定组织施工的,不予验收、不予补助。
  第十七条 先建后补财政补助资金的比例按照国家和省农发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建成的开发项目不予申请立项补助。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是指以书面方式,约定农业综合开发各项目责任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规范项目建设和管理行为。
  第十九条 县(区)农发部门应推行建立以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工程管护等全程合同制管理,明确项目建设中有关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合同要合法、规范,合同条款应包括项目名称、规模、主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施工工期、质量与验收、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及设备要求、施工变更、竣工与结算、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过程中,应签订规划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审计合同以及科技服务类合同。合同内容要明确使用定性的量化指标,避免在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施工中有关双方应签订施工合同。对涉及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详细、工程量小、工期短、工程结构简单、技术含量不高,且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不大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先建后补项目,由县(区)农发部门与业主签订建设实施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县(区)农发部门在竣工项目移交后,应及时与项目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产权使用单位和个人签订工程管护合同,落实管护人员和责任。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绩效考评是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运用系统的方法,评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目标实现程度以及管理效果。
  第二十六条 市农发部门要制定对县(区)农发工作的综合考评办法,考评指标应包括规划设计、项目立项、工程实施、资金管理以及机构建设、人员配备、领导重视程度等。县(区)农发部门要制定单个农发项目的考评办法,分别对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等项目进行考评。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考评应采取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单项考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绩效考评可由农发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定性考评可采取问卷调查、走访群众等形式进行,定量考评通过数据对比分析,实行百分制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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