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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反馈机制实施等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立项申报时,县(区)农发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指标,在30个工作日内,负责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上提供项目申请、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农发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反馈给县(区)农发部门。
  第十条 项目招投标前,县(区)农发部门应在收到市农发部门项目计划批复15个工作日内,上传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市农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项目招标范围、标段划分、评标办法等是否合理合规,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县(区)农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修改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区)农发部门要实时上传项目实施进度等相关信息资料。市农发部门应审查县(区)是否按照计划组织施工,对工程进度滞后的,要督促县(区)加快工程进度。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拨付时,县(区)农发部门应于资金拨付3个工作日内,向市农发部门提供资金报账相关信息。市农发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审查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对滞拨资金的,要及时通知县(区)农发部门,限期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县(区)农发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自验报告等相关信息资料及时上传。市农发部门审查项目建设任务是否全面完成、资金是否足额拨付、工程是否全部移交,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责令县(区)及时整改。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市农发部门对县(区)上传的信息应进行归类、汇总,并做好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利用。
  第十五条 县(区)农发部门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本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更新、审核、数据传输等工作,保证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县(区)农发部门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上传虚假信息。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信息失真的,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激励引导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激励引导机制,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效益。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六政〔2010〕48 号)和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关于在六安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发综〔2010〕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农业综合开发激励引导机制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确权责、合同管理,公正评价、奖优罚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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