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
(鄂价费[2009]189号)


省直各部门及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各环节收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和进行清理,并对照政策界限提出切实可行的清理后取消或降标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清理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垄断企业收取的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所有收费。清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存在自立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扩大收费范围和增加收费频次的行为;是否存在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等。

  (二)中介服务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所实施的中介服务是否涉及行政许可或强制准入;所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具有垄断性;属于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是否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有无扩大范围或改变收费对象收费的问题;是否存在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承担并收取相关费用;是否存在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行为。

  (三)其它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是否存在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并收取费用;是否存在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和学术研讨;是否强制企业参加种类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并收取费用等。

  根据国家规定,此次清理的重点是涉及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商品进出口、产品质量监督,以及服务业、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等领域的收费。

  三、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以上内容和重点领域,对本系统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并填写《湖北省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表》(附件2)、《湖北省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服务性收费清理情况表》(附件3),对照政策界限,提出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各中介机构和垄断企业主要负责对本机构、本企业的中介服务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对照政策界限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本单位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的意见或建议。

  以上清理结果务必于2009年7月15日前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逾期无意见者将视为没有意见,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拟定取消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所有收费进行清理,重点是清理地方政府或部门有无违反审批权限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凡自立的收费项目一律报省宣布取消;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一律予以纠正。清理结果以及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意见或建议,务必于2009年7月15日前以文字材料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略)

  附件2:湖北省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表

  附件3:湖北省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服务性收费清 理情况表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2: 湖北省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清理意见或建议备注
取消停止降低标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