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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十六)落实价格申报及监管制度。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物价等主管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要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预售前,必须按照要求,将如实核算的开发建设成本连同单套销售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报送物价主管部门,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和公示。备案价格执行期自预售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备案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企业可自行下浮。如因成本变化,确需调高备案价格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再备案和公示,原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合同价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或变相追加购房款。房产主管部门在发放预(销)售许可证时,严把审核关,对未到物价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十七)增强房源和销售的透明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如实申报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存量情况。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公开商品房项目的区位、价格、供应规模,并根据销售进度及时公布信息变动情况,严禁倒卖房号,严禁以内部运作、雇用社会人员等方式签订假合同,制造虚假的信息。严禁捂盘惜售和囤积房源。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要如实将所掌握的商品房销售和待售情况进行公开,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确保商品房建设、销售和存量情况如实公开。房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等向社会公开。房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
  六、发挥房地产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十八)进一步发挥房地产协会的作用。房地产协会要积极宣传房地产政策和市场动态,认真贯彻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策,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体系,为行业健康发展服务。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的单位和个人自觉规范行为,维护法律政策的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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