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认真执行差别化房地产信贷政策,切实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执行好差别化房地产信贷政策,加大支持自住型住房贷款需求保障力度,严格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坚决遏制不合理的投资和投机住房需求,运用信贷手段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在政策允许和鼓励的范围内,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房地产信贷政策的监测和检查力度,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快开发进度,增加商品房有效供给
(九)加快已供地的开发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的开发期内完成商品房开发并上市销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明确限定建设开发周期,并采取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按期完成开发工作。对本意见下发前已供土地,要加大清查力度,属于闲置未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开发企业立即开工建设;对虽开工但未按进度开发或故意拖延工期的,要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十)加强商品住房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做好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并及时提请规划审批,确保按时开工建设。要按照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完成规划设计,严禁迟延或以各种名义拖延规划设计的完成。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设计的指导和督促,加快规划审批的效率。严禁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要依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并履行土地出让金补缴等义务;严禁借规划变更名义,拖延开发进度。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的建设和销售。
四、规范土地的供应,严格土地的管理
(十一)切实落实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规划。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