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施放气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集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已经于2010年7月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六安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因气象业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公安、安监、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 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