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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2010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六)生态建设目标:界首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试点通过验收,各县市区完成“十一五”生态村、环境优美乡镇建设任务,完成中央“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任务。

  (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阜阳市和界首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在全省位次要有所提高。颍东区、颍泉区、颍州区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在全市处于前列。

  (八)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区:颍东区、颍泉区、颍州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完成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区序时计划任务。

  (九)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辐射工作单位按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废源废物安全处置,防止辐射事故产生。

  (十)重金属污染防治:全面排查辖区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及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达标排放,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审核结果依法向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2010年底前编制完成市、县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所有重金属企业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救助制度。

  (十一)清洁生产:阜阳华润电力有限公司、界首市中原制革厂、太和县长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太和县大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太和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太和县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界首市)、安徽大鹏洁具有限公司(阜南县)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及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目标

  2010年底前,阜阳市环境监测站和界首市、颍上县、阜南县、临泉县、太和县环保监测站,以及阜阳市环境信息中心完成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六、具体措施: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严禁污染严重企业和生产线死灰复燃。对仍不能满足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实行限产限排,限产限排后的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2.结合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按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60%,并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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