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2010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阜政办〔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2010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阜阳市2010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阜阳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阜阳市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各项要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70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阜政发〔2007〕22号),制订2010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环境保护负总责
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建立目标考核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各项环境保护目标,进一步促进区域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010年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COD控制在2.03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控制在1.45万吨以内。
(一)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界首市COD100吨,二氧化硫较上年削减2%;
太和县COD181.84吨,二氧化硫较上年削减2%;
临泉县COD240吨,二氧化硫较上年削减2%;
阜南县COD201吨,二氧化硫较上年削减2%;
颍上县COD584.4吨,二氧化硫较上年削减2%。
颍东区COD761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要层层分解控制指标,落实到重点企业,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控制目标。
阜阳华润电厂、国祯太平洋有限公司和重点化工企业要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完成二氧化硫削减任务。其他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控制在市环保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