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按照下列时限、程序办理。
(一)办理时限
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不予认定申请;对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未办理不予认定申请的,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
(二)税务机关受理认定的时限、程序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不予资格认定的审批。
对不符合不予办理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制作《税务认定通知书》,告知认定一般纳税人后相关管理事宜,并于下发《税务认定通知书》当月执行。
对达标小规模纳税人未在规定的限期内办理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限期满后1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强制认定,并制作《税务认定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下发《税务认定通知书》当月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按照下列时限、程序办理。
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根据经营需要随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税务机关受理的时限及程序
1.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