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
第九条 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按照下列时限、程序办理。
(一)办理时限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二)税务机关受理认定的时限
1.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转入审核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制作《税务认定通知书》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2.符合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日内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强制认定,并制作《税务认定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